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尉竣銘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6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湖簡調第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主文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執事件)之強制執行。
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主文所示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核後,認為確有必要停止系爭強執事件之進行,為衡平保護相對人利益,並應酌定相當及確實擔保如主文,以擔保相對人可能因遲延執行造成之損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