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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6號
原 告 周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之金額(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二、提出被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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