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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瓊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內湖區文德路66巷50號5樓)及坐落基地即同小段306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被告「張**」3人完整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陳報第一項標的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並提出估算參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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