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4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映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毓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內湖區港墘路82巷7弄7號)及坐落基地即同小段34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被告「郭**」完整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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