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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君莉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抑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二人之住所分別設於新北○○○○○○○○、桃園○○○○○○○○○,有其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其二人應送達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自無從調解,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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