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調,122,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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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租金(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585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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