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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泳妤、林邱杉妹間就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泳妤、林邱杉妹繼承被繼承人林鳳華之遺產數額等語。
核其欲確認之事實,係為後續對其債務人林泳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目的而為財產資料之搜集,顯然不是其與相對人間有何法律關係不明確,導致其法律上之地位可能受侵害之危險,欲透過調解程序加以確認。
換言之,其屬證據資料之摸索,審酌實務上少見債務人配合提供聲請人所要的財產資料,並於調解期日到場參加調解。
故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實難期待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應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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