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調,517,2023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黃鐸、鄧盛鴻、張翎馨進行調解。然而,相對人黃鐸於另一調解事件已陳明無法到院,也不願提供住居所,請毋庸通知等語,經本院調閱111年度湖調字第387號公務電話紀錄表予以查明。

是本件顯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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