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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就手機門號事宜進行調解,並請求通知鄧盛鴻、黃鐸、張翎馨等人參與協助。
然而,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公司間上述紛爭調解事宜,已經本院111年度湖調字第387號事件受理,而未能成立調解。
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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