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全,54,2023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亞婷
相 對 人 蘇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2年度湖小字第1338號事件受理。

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業經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

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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