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全,83,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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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姚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

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帳款本金新台幣(下同)49,500元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仍無果,顯係斷然拒絕給付,其行為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49,500元,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慮。

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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