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司聲,42,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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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姿羽



賴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市市新莊區」,雖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現居地為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惟經本院非訟中心查詢,相對人未居於上開地址,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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