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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命補正裁判費等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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