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1061,2023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陳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