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1076,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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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蕭丁毓
訴訟代理人 張瑋芸律師
薛智友律師
被 告 林傑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傑旼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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