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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黃耀霆
被 告 吳順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良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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