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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錦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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