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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錦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3,8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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