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1181,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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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張耀天
訴訟代理人 范閔媗

被 告 陳郁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貸契約(第7條)影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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