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奕碩
被 告 李清德即李隆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21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本件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