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1224,2023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范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言丞即林家駿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