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1226,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被 告 邱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勞工紓困貸款應付帳款60,441元 6,779元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自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3,662元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