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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王興財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清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於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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