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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景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順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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