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348,20230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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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勝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翊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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