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558,2023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被 告 童台之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558號清償電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查無戶籍資料,經命原告補正,原告據此聲請設置電表處之建物登記謄本資料,經中山地政事務所回覆之謄本資料,建物所有人並非被告。
原告亦表明當年聲請電表資料業經銷毀,無從確認被告現今仍然生存。
二、依上所述,本件無法確認被告仍為生存之自然人,難以認定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該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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