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592號
原 告 廖仁亞
被 告 薛瑞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4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