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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69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賴柏瑞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 樓(臺北○○○○○○○○○)
法定代理人 賴榮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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