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739,2023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739號
原 告 陳龍誼




被 告 王肇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5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清洗外牆工程尚積欠之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7,5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主張其多次請假處理此案,無法工作損失1萬7,000元乙節,則為原告行使訴訟權須自行負擔之成本,無從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請求,即難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