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聲,1,2023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名儀
相 對 人 陳秉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湖小字第788號清償債務事件,就原告聲明被告陳秉晃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榮俊的遺產以外,應與被告陳慧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榮俊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聲請人主張如主文部分有裁判脫漏的情形,請求補充判決,經審核其主張確有所據,為保障被告權益,故再開辯論,於聽取被告意見後,再行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能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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