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建簡,17,2024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51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