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盧鴻文
被 告 蔡維翔即蔡維華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伊汝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 年9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11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古月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維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8,910 元,及自民國(下同)111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2,8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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