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016,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賴柏豪即爵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16,371 元,及自民國(下同)111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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