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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古德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華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訴之聲明」請求之具體、特定內容。說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提供相關修繕事宜與費用」,請求標的及內容(例如修繕門牌、範圍,請求給付之金額若干?等)並非具體特定,審判範圍不明,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予補正。
二、提出起訴狀所述停車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地下層)原告為所有權人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提出起訴狀所述被告所有之(臺北市○○區○○路○段000○00弄00號1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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