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楊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1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1,999 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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