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079,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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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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