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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藍純雲
被 告 廖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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