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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仁德福星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慶隆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朱祥生
朱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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