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游志翔
被 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奎含
訴訟代理人 胥博懷律師
李婉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⒈原告之起訴狀,⒉被告之答辯狀(各於民國113年1月8日、同年月30日收狀),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113年1月18日、同年2月22日)。
二、本院之判斷㈠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其在線上遊戲「魔獸世界」使用之子帳號H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於112年7月14日遭被告誤以使用多開程式為由予以封鎖,故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解除系爭帳號之停權,並賠償原告因本件爭議申訴、遞狀、開庭請假,耗費時間之精神損失新臺幣(下同)6,666元。
被告則抗辯:原告於使用系爭帳號參與系爭遊戲時,經其透過程式掃描資料庫對系爭帳號進行確認時,發現原告使用作弊之多開程式(MiltiPlayerManager),故依暴雪最終用戶授權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第1.3條及第1.3.2.1條規定,終止系爭帳號之使用授權(即關閉系爭帳號),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
㈡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之認定:⒈按「您了解定同意如果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下列授權限制的規定,平台的全部或部分,其組件(套件),和/或其某個功能的授權將被取消、暫停或終止。
相應地,您同意於任何情形下,不進行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行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份。
使用作弊程式:未經暴雪明確授權的方法(無論係使用軟體、硬體、軟硬體之組合或其他方式而完成),對遊戲產生影響及/或不當推動遊戲進行,包括利用遊戲內缺陷,由此使得其他作弊者或其他玩家獲得了未使用該方法完加無法獲得的優勢。」
系爭協議第1.3條及第1.3.2.1條定有明文。
⒉原告雖主張系爭帳號係遭錯誤封鎖云云,惟查,檢視被告提出當時遊戲系爭帳號之角色登入紀錄檔(見本院卷第59頁),系爭帳號可以同時創設多隻角色,但在進行遊戲時,同時間同一帳號僅能遊玩一隻角色,然而,原告於112年7月13日至14日間遊玩系爭帳號時,卻出現同時7隻角色在線上進行遊玩之情形,衡情,該異常遊戲行為並非遊戲本身設定可致,非使用作弊或不當之程式(即俗稱外掛程式),應難以達成。
又,被告所提出有關系爭帳號之系統偵測資料(見本院卷第57頁),亦顯示系爭帳號於上開期間,有使用多開程式MiltiPlayerManager之紀錄,此系統偵測之結果並經證人盧孔浩(即被告公司之風險管理師)到庭證述明確。
而原告雖提出第三方非營利網站WAR CRAFT LOG之遊戲內副本資料(見本院卷第104至109頁)為證,但其主張該副本資料內之角色「夢幻波麗士」(下稱系爭角色)為其所有乙節,為被告所爭執,此部分原告並未能舉證以明;
況且,該副本資料中系爭角色之紀錄,與前述系統偵測資料之偵測時間並非一致,亦無法憑認系爭帳號確無同時登入多隻角色或使用前述多開程式之情,所辯尚難憑採。
⒊綜酌全情,被告主張系爭帳號使用作弊之多開程式進行遊戲,以獲得不公平之優勢,嚴重影響遊戲平台之公平性及其他使用者之權益,違反系爭協議乙節,應堪憑採;
是被告依系爭協議上開約款,終止系爭帳號之使用授權,即屬有據。
準此,原告請求解除系爭帳號之停權,自無理由,其進而請求被告賠償6,666元,亦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解除系爭帳號之停權,及給付6,666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玲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