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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鐘淳薰
訴訟代理人 崔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相關損失費用及證明書費用新臺幣(下同)51萬1,675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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