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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楊秋雄
訴訟代理人 康慧玲
被 告 鍾親逸
訴訟代理人 伍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46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部分之訴訟費用新臺幣50,49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5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二、本院之判斷:㈠本件車禍事故(下稱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被告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原告無肇事因素,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足認系爭事故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
㈡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⒈醫療費用:原告主張醫療費用之請求,共計34萬1,466元,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111年9月7日至113年6月26日之三份就醫費用證明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91至195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⒉醫療器材及其他用品:此部分原告均無提供任何消費單據,以佐其證詞,是原告之請求,洵屬無據。
⒊看護費用:依原告提出之全部診斷證明書及考量原告年齡及多次進出醫院手術與住院,尚需其配偶照護,認原告需專人照護之期間應為111年9月1日急診、111年9月7日至111年9月30日因接受半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住院及後續專人照護1個月之期間、111年11月10日至111年12月5日住院期間、111年12月18日至111年12月20日手術住院期間、113年1月14日至113年1月17日住院期間、113年1月19日至113年2月27日手術住院期間,共計95天,以每日全日看護2,200元計算,得請求20萬9,000元(計算式:2,200×95=209,000)。
至於有關未來看護費用並未有相關診斷證明書之醫囑為其依據,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⒋交通費用:原告主張其住家至臺大醫院就診之計程車車費,共計14萬6,500元等語。
惟依原告至臺大醫院之就診紀錄(如附表所示)計算,原告請求1萬6,000元之部分,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⒌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情節、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當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⒍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6萬6,466元(計算式:341,466+209,000+16,000+200,000=766,466)。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主張,請求被告給付76萬6,466元及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簡易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就附帶民事請求逾350萬元部分,自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此部分亦經本院裁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萬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原告於臺大醫院就診紀錄(以原告請求單程新臺幣250元計算) 就醫日期 車資 111年9月7日至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7日入院,111年9月30出院,來回500元 111年10月3日 來回500元 111年10月17日 來回500元 111年10月20日 來回500元 111年10月26日 來回500元 111年11月7日 來回500元 111年11月10日至 111年12月5日 111年11月10日入院,000年00月0日出院,來回500元 111年12月12日 來回500元 111年12月13日 來回500元 111年12月18日至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18日入院,000年00月00日出院,來回500元 111年12月27日 來回500元 112年1月10日 來回500元 112年1月11日 來回500元 112年1月17日 來回500元 112年2月10日 來回500元 112年3月7日 來回500元 112年3月8日 來回500元 112年3月23日 來回500元 112年4月14日 來回500元 112年4月26日 來回500元 112年5月29日 來回500元 113年1月14日至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4日入院,000年0月00日出院,來回500元 113年1月19日至 113年2月27日 113年1月19日入院,000年0月00日出院,來回500元 113年3月4日 來回500元 113年3月5日 來回500元 113年4月11日 來回500元 113年4月15日 來回500元 113年4月25日 來回500元 113年5月6日 來回500元 113年5月16日 來回500元 113年6月5日 來回500元 113年6月26日 來回500元 合計 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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