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718,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楊佳菱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