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梁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璋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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