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446,20240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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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士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之本院第一審補充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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