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514,2024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陳阿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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