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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林意惠
被 告 祝好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文惠
被 告 閻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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