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779,2024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微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郁姬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4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