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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原 告 賴隆志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劉品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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