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843,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原 告 賴隆志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劉品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