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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81號
原 告 傅欣儀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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