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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林芝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民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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